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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做好2010年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发展,根据集团公司集安〔2010〕1号文要求,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安全目标
(一)杜绝重伤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
(二)杜绝重大机械、交通责任事故。
(三)杜绝火灾事故。
(四)轻伤率控制在3‰以内。
二、安全管理的重点
(五)仓储设施、仓储物资的安全及消防管理。
(六)运输、起吊、木材加工等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七)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八)电气设备(设施)、供电线路、办公区域电器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九)物资的装卸、木料码堆、拆堆、木材加工等作业管理。
(十)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使用、维护及管理。
三、安全保障措施
(十一)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推进安全自主管理。
逐级落实安全管理终端责任,形成领导负责,分口把关,上下联动,责任到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局面。
(十二)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要认真落实《物资供销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的有关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使学习规程,规范管理,规范操作,关注安全,珍爱生命成为每位职工的实际行动。
(十三)落实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
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实行月度检查通报制度。安全保卫科将不定期对基层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月度通报;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每日坚持下“两场”,每月开展一次单位内部安全检查,安全员每天要对重点场所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关检查情况要认真记录。
严格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制度。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报告全面负责。各单位要本着分公司提出的“隐患作为事故排查,违章作为事故追究”、“安全无小事,安全问题要放大看”的安全工作理念,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凡现场未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以“四定表”的形式,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有关整改情况书面报分公司安全保卫科。
严格执行“三违”人员查处制度。触犯严重“三违”八条红线(见附件)的人员,分公司员工一律给予待岗3个月以上处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分公司安全保卫科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否则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加强劳务用工和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每年年底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将各单位使用的劳务工与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签订《装卸搬运承包协议》,签订后将相关资料备案。使用外来施工队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准入。工程的发包必须依法进行,凡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的终端责任。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根据现场工作环境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管理协议》,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交纳一定的安全保障金。劳务用工、外来施工队伍在工作现场发生事故,将按有关规定,对用工单位实行安全追查。
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基层单位党政领导是培训工作的终端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培训工作。坚持安全培训与技术培训相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增强各岗位人员的应知应会和安全防范能力。要注重并强化班前培训,突出与当班安全生产现场紧密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规程、措施和事故案例的教育,提高班前会质量。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特殊工种的培(复)训取证工作,安全保卫科要根据分公司的实际,配合人力资源部制订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分步实施。
分公司机关职能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对安全生产必须做到监管有力、服务高效。
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工会和共青团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大力弘扬先进安全文化理念。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纪等不安全行为,及时曝光。
四、落实安全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十四)严肃事故查处。
重伤及以下事故由分公司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安全保卫科、纪委、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查处。
凡在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十五)强化岗位职责。
各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必须闭合,必须明确领导人员工作分工及终端责任,形成文字报分公司党委工作部、纪委、安全保卫科备案,调整分工后,要及时上报。
年度内因发生安全事故受到分公司处理的单位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得调整分工。受到安全处理的各级管理人员,年度任职期内(含工作调动)责任追究实现连续考核。
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和降职、撤职人员后期任用,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分公司纪委、党委工作部、安全保卫科负责督查。
(十六)严肃事故汇报纪律。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报安全事故,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总支(支部)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直至撤职处分。管理人员隐瞒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十七)对触犯八条红线人员未按规定处理的单位,责令改正,并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事故的,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是管理者的给予撤职处分,其他员工给予待岗半年以上处分;造成轻伤事故的,均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十八)分公司设立安全举报电话,鼓励职工全面参与安全监督,并为举报者保密。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给予严肃处理。署名举报有重大安全价值的,分公司给予500—2000元奖励。
举报电话:7623028;电子邮箱:wgab7623028@163.com。
五、附则
(十九)以上决定,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于2010年元月底前报分公司安全保卫科。
(二十)本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分公司。分公司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中,有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1:
严重“三违”的八种行为
(一)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
(二)登高作业未佩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的。
(三)各类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不符合要求,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的。
(四)起重机械超负荷运转,机械设备带病运转,起重用钢丝绳插接距离不够及磨损严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提升机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的。
(六)供电线路老化或超负荷使用,带电作业,停电检修未挂停电牌,未设立警戒或未设专人看护的。
(七)违规动火、违规使用电热器具、重点防火区域内有吸烟的。
(八)起吊作业中,工作人员在未撤至安全区域,便实施起吊的。
附件2:
关于安全责任追究和安全奖罚的规定
一、安全责任追究规定
(一)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班队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安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二)发生二起轻伤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班队长撤职处分,离岗培训半年;给予党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安全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发生全责性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给予事故责任人待岗1年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党政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四)发生一起生产性重伤责任事故或火灾事故的,给予事故责任人待岗1年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站长(主任、经理)、书记及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分公司监管部门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五)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站长(主任、经理)、书记及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分公司监管部门责任人撤职处分。
二、安全奖罚规定
分公司设立安全基金用于安全奖励,对基层单位采取每月考核,每月兑现;安全保卫科参照基层执行;分公司机关实行季度考核、兑现。安全基金的发放,必须用于安全奖励,并向生产一线、安全责任人倾斜。各单位认真分析本单位各工作岗位在安全工作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研究制定安全奖分配方案。
考核期内如发生一般“三违”的,取消所在班队月度安全奖;如发生严重“三违”,取消所在站月度安全奖;考核期内如发生一起轻伤责任事故的,扣除事故单位季度安全奖;考核期内如发生一起重伤以上责任事故的,扣除事故单位一年安全奖。凡出现以上情况的,还将给予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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