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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备选供应商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能够满足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售后服务能力;
(四)财务核算规范,具有良好的资金实力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五)具有完备的质量控制体系;
(六)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好的业绩;
(七)备选供应商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其注册资金原则上应达到规定要求(见备选供应商注册资金对照表)。
第十二条 供应商入选备选资源库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供应渠道准入申请书;
(二)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证及附件的复印件;
(三)专营、代理的授权证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经销商证明,代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代理企业公章;
(四)产品执行标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章);
(五)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中国强制认证管理产品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章);
(六)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证明资料(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人员结构、管理水平及质量体系认证情况)。
(七)填写“备选供应商基础信息登记表”(附表1)
第十四条 准入供应商变更
准入供应商企业名称、法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账户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准入供应商基础信息变更申请单”(附表3),附变更说明、单位资质、产品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当地工商部门证明等相关资料,报物资供应管理部审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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