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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供应商朋友:
为进一步提高我公司采购物资财务结算速度,减少在入账过程中因票据有误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确保贵单位销售物资能够及时快捷准确地入账结算,现就物资结算对票据的基本要求暂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敬请您理解、支持和配合。
一、严格按收货单位出具的物资收条所列示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无规格的,请填写图号或材质)、单位、实收数量及不含税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材料(或配件)的结算,可将不同收货单位出具的同一业务科室采购的物资收条集中开具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即多张收条可同时对应同一张发票。并尽可能地将同一收货单位的多张收条集中开票、集中附后。
三、设备的结算,必须按不同收货单位出具的设备收条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汇总集中开票,即收条与发票一一对应。同时,设备送货通知单或收条必须加盖设备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公章并签字。
四、多笔结算(八笔及八笔以下)的物资应尽量将每笔分别按要求开具在专用发票内,不必要使用销货清单,确需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同时使用新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暂按国税发[2006]156号通知执行),并与对应生成的发票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发票清单)的开具必须确保购销双方税务信息资料准确无误、各栏目填写齐全,不得遗漏或涂改,同时要保持票面清晰整洁,不得折叠和破损,并加盖销货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六、附有公路运输发票结算的,公路运输发票中的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承运单位、货物名称、数量、运价、里程、金额等各项目必须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同时应确保抵扣方名称及税号无误,并保持票面清晰整洁,以及加盖承运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七、附有铁路运输票据结算的,票据中的托运单位、收货单位、货物名称、件数、货物重量、金额等各项目栏必须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同时,收货单位名称应与增值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名称一致,即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若收货单位名称栏填写的名称与一般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正确的购货单位一般纳税人名称(手写无效)。
八、各类发票应尽量在自开票之日起150天内送交本公司财务科结算,超过150天的,供应商有义务及时提醒会计人员提前结算、验证,以免超过抵扣期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
九、提供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铁路运输单据、公路运输发票等)的同时应附有相对应的清晰完整的物资收条(寄售库、超市及物流大市场出库的可附已出库未结算明细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本公司财务科登记结算,无收条(或已出库未结算明细表)的不予结算。
十、各类结算票据应于每月2—23日及时送交本公司财务科登记结算。为避免因中途票据有误影响结算,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请各位供应商朋友尽量将票据送达时间提前,以确保当月送达当月结算,加快贵单位的资金周转。
淮南矿业集团物资供销分公司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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